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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嘉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嘉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係無效。有的單位以個人名義購買私房,產權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單位出資,作為單位的固定資產用於生產、經營、辦公或用作集體宿舍等,這種情況屬於單位變相購買私房,該買賣關係無效。凡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補貼,廉價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賣時,只准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機關,否則也無效。   6、價格欺詐,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成交後發現內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出現的司法難題   第一,關於認購協議與定金的效力問題。認購協議是廣泛存在於房屋銷售中的一種文書,因認購協議簽署後無法達成房屋買賣合同而引發的案件的數量已經在不斷地上升。由於買受人在簽訂認購協議後,往往要先行支付幾千元到幾萬元的定金,如果雙方不能達成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更容易成為受損方,買受人索還定金則成為必然,從各個區縣法院審理的案件看,因認購協議產生的糾紛原告全部為買受人。   第二,關於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義務承擔問題。現因辦證發生的糾紛,往往是出賣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導致的買受人辦證遲延。那麼買受人購買房屋後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經營者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造商品房,消費者根本領不到產權證書。現此類案件審理中出現的難點問題是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辦證義務以及關於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如何確定的問題。   第三,政策調整後的稅費分攤。稅費分攤爭議是指受稅收政策的影響,一些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跨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稅收政策時期,稅收政策的變化對交易雙方均可能產生影響,稅收政策變化引起的營業稅、契稅增加或者減少所引發的成本分攤和合同效力問題爭議。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應對   首先,簽訂合同前,要嚴格審查售房的主體資格。房屋買賣糾紛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於對售房者的資格或者資信情況不瞭解而產生的。要避免和減少糾紛的發生,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前,包括簽訂意向書或繳納定金時,要先審查發展商的“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特別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屋預售許可證》這兩證,要認真檢視其中批准銷售的面積、地點、專案名稱、銷售內容等,防止開發商將批准銷售範圍之外的房屋對外出售。因此,在簽訂認購協議繳納定金時,要先了解主合同無法簽訂時,定金是否能夠返還;買受人在簽訂認購書,被收取數萬元的定金後,開發商是否會有“潛規則”丟擲不合理交易條件,脅迫買受人簽訂違心合同。   其次,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問題上,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 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在出賣人不按時提供產權證書,或者不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的情況下,買受人房屋的產權證書就無法辦理。所以,在買受人與出賣人兩者之間互有協助履行之義務。因此,在尊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買受人要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義務。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簽訂協議,嚴格依據合同的約定,按照雙方約定的辦證種類進行辦證;在雙方沒有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相關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決定房屋的辦證種類。   最後,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有明確約定的,應遵守約定;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根據國家稅費法規確定承擔主體。若雙方當事人對稅費的支付做出約定後,又因巨集觀政策調控而發生稅費增減的,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外,增減部分仍應按國家稅費法規確定承擔主體。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對合同予以適當調整或判決解除合同,雙方仍應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