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當前位置 /首頁/法律顧問/法律/列表

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土地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規定了與《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相同的精神。從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承包的土地,實際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這是農村普遍存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它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功能。以這類耕地的承包經營權作抵押,在抵押實現時,將有可能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這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從而淪為失地農民,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你不可以用耕地作抵押。即使你抵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也要被認定無效。但是,依照《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以及《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承包權則可以抵押。這樣規定,有利於促進荒地的開發利用,但要符合三個條件:一、用來抵押的使用權必須明確為荒地使用權;二、對該片荒地抵押人應享有承包經營權;三、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具備這三個條件,設定的抵押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