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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名稱開錯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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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資料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