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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不是被扶養人

配偶是不是被扶養人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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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養人扶養年限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這一規定顯示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來認定,故應當對扶養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來進行鑑定,以此認定扶養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其計算標準應當依據上述扶養人的標準來認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從何時起開始計算,應當從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認定還是從評殘之日開始認定?筆者認為應當從定殘之日開始計算被扶養人的年齡,以此計算扶養的年限。因殘疾賠償金系從定殘之日開始計算,而被扶養人生活費系因扶養人殘疾而相對勞動能力喪失才予以支援的,而且支援殘疾賠償金是因為法律推定自鑑定之日起受害人的收入即相對減少,而收入減少才導致給付給被扶養人生活費減少,才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得到支援的可能。故而應當與殘疾賠償金計算開始時間一致。如此,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均規定二十年亦相一致。

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殘疾的話,此時肯定會對當事人日後的生活、勞動產生一定影響的,並且還有可能對傷者的法定撫養人或扶養人的生活造成影響,因此做出相應的賠償是很有必要的。而具體關於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律師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