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鋰電池的代理商
電動車鋰電池代理商
產品代理協議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 ”牌電動車用蓄電池的經銷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授權乙方為 牌電動車蓄電池在 的代理商,範圍為 。乙方負責勁源牌電動車在當地的銷售與售後服務。
二、乙方應積極開拓“ ”在當地的銷售市場,並保證在三個月後,每個月銷量不少於 組。乙方第一個月進貨不少於 組,第二個月不不於 組,第三個月不少於 組。如乙方連續三個月內達不到此銷量,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代理權,可在該地區任何一家經銷商銷售勁源牌電動車蓄電池。
反之如乙方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各項條件後,應保證乙方的長期代理權。該地區的所有銷售活動由乙方負責,甲方一般不得參與(行業舉辦的展覽會除外),並應控制其他代理商的進入,除非乙方書面要求甲方配合支援。配合與支援不影響乙方的代理權。
乙方在未能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跨地區銷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該協議。
三、甲方應須努力改進工藝,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技術指標,提高產品的一致性,並努力開發新產品;給予乙方及時與有效的技術支援。
四、交貨時間:乙方應以傳真方式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傳真後三到五天到貨。並保證長期穩定供貨。
五、為支援乙方的市場開拓,甲方免費提供甲方製作的所有印刷品、廣告單頁等資料。
六、價格政策(不含稅價):市場價格發生波動,作合理調整。
:不含稅價 元/只,
:不含稅價 元/只。
七、付款條件: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提電池現金結算。
2 鋪貨完成後,款到發貨。
3 乙方每月提貨達到 ,甲方為乙方一次性鋪貨 。三個月後甲方有權收回鋪貨款。
八、售後服務:
1 如乙方的配套廠家提出超出範圍的售後服務或技術要求、付款條款時,甲方應予以配合,商量合適的合同條款。
2 電池按甲方出廠日期算起(以電池出廠鋼印日期為準),在正常的安裝和使用的情況下。 電池最長保質時間不超過 個月,(其中二
個月為週轉期)前1—8個月換新電池,後9—15個月換維護電池。
九、技術條款:見附件(技術協議),若條款內容低於國家、行業、地方法規、標準,按國家、行業、地方法規、標準執行。其他型號電池參照執行。
十、協議終止時,雙方應貨、款兩清。
十一、未盡事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向所在地法院起訴。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代表: 代表: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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