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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應當遵循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應當遵循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運營中的“不得要點

1、不得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的業務。


2、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衝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3、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4、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5、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機構/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6、不得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7、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8、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9、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10、不得通過拆分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提供短期借貸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11、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在結構化基金合同中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12、不得從事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或者為違法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交易便利。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