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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又消失瞭如何處理,借錢不還

借錢不還,人又消失瞭如何處理
借錢不還,人又消失瞭如何處理
【問題解析】
借錢不還還失蹤,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公告送達傳票和訴訟材料,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經公告送達後,債務人拒不到庭參加庭審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當發現債務人失蹤的,在起訴前應當做好對債務人財產保全的準備措施,有利於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債務人失蹤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會根據庭審時原告提供的證據對事實作出認定,依法作出判決。
缺席判決後,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此外,也可以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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