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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該咋辦

法律依據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該咋辦
法律依據證據不足的輕傷案件該咋辦

輕傷結果出來,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派出所不能推說,只有通過立案蒐集證據。如果派出所以證據不足不立案,只能個人直接去法院起訴。因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又是輕傷,通過檢察院監督立案可能性不大。比較可行的方式還是提起自訴,請求法院追究刑事責任。但無論最終是公訴還是自訴,刑事定罪都是需要證據確鑿充分的。證據不足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