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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義務的範圍

撫養義務的範圍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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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撫養義務人範圍是怎樣的呢?

狹義扶養義務主要是指的平輩之間的相互撫養,比如說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而並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廣義的扶養包括贍養、扶養以及撫養。
婚姻法規定了長輩對晚輩、夫妻之間、同輩之間的扶養義務。法定撫養義務人範圍是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巳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