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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第42條

治安處罰第42條
《規定》第37條、第41條、第42條提到休庭情形

1、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休庭後進行;


2、經過開庭審理後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 休庭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也就是說休庭可適用於法官組織另行調解或評議案件的時機。


3、在實踐中“休庭”還引申用於庭審時間過長需要中場休息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