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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手協議財產分配

男女分手協議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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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手後婚約財產要歸還嗎

如給付的財物屬於婚約財產即習俗意義上的彩禮,婚約解除後應當返還。如果不屬於婚約財產,則不需要返還。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對結婚前男方根據習俗給付女方財物的行為,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對於可以認定為彩禮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