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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證登出在哪裡

房屋產權證登出在哪裡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產權證登出法規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本條所述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一般發生在房屋或房屋權利發生消滅或終止時權利人申請的登記,登出登記屬於權屬登記的一個種類。原《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出登記。這裡規定房屋所有權登出登記有兩種情形,一是因房屋滅失,這和本辦法規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的,這在本辦法中未予規定。《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國務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釋出了第55號令《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為七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為五十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物權法》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制度做了較大調整,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隨著房價的飛速上漲,我們買房變得越來越不容易。很多人都會選擇按揭貸款買房,一旦出現資金不足或者無力償還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就會拍賣房屋來償還債務。同時也需要去登出房產證。因此我們在選擇抵押按揭買房的時候一定要結合自己的經濟實力,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