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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違約金過高

定金罰則違約金過高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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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金罰則,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能否並用?

一、什麼是定金罰則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我國法律是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的並用的。我國擔保法也有類似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一規定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二、定金罰則與違約金責任能否並用一般來說,定金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其功能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但根據定金罰則,一旦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定金就轉化成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由違約方依定金罰則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又約定了定金條款,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二者在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針對違約行為而適用,適用其一,即可達到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作用。如果二者並有,其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就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可能使非違約方獲得不當得利。所以,我國法律排斥二者的並用,而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中選擇一種要求違約方承擔。這樣,在同時約定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的合同中,一方違約時,就要求非違約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於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形式來要求違約方承擔。另一方面,我國法律雖然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罰則的並用,但並沒有規定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違約方返還定金。也就是說,當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非違約方選擇違約金責任後,並不影響其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權利。因為違約金是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而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定金已失去了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功能,這部分金錢本來就屬於給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應返還。同時,如果在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非違約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還,就會發生無論當事人對定金條款是否約定以及數額如何約定,非違約方獲得的實際賠償總是相同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定金條款及數額的約定就沒有意義。相應地,與同標的、未約定定金的合同相比,就會使違約方“意外”獲利,這樣的結果顯然損害了交付定金的、沒有違約的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