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活動,挪用公款給他人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4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挪用公款營利活動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對於挪用公款罪中的“營利活動”,是指為牟取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活動。判定某種行為是否為營利活動,關鍵是要看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 TAG標籤:刑事辯護 營利 刑事犯罪辯護 挪用公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