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殘疾人用不用通知家屬到場
一般不需要。但有例外。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
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條文中未檢索到“詢問殘疾人需要通知家屬到場”的規定或類似規定。但這不是說詢問殘疾人就一定不用通知家屬到場。因為殘疾人可以分為已成年殘疾人和未成年殘疾人。由於未成年殘疾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對其詢問時,應當適用法律中有關未成年保護的規定。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
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類似規定,該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請注意:該條第五款說到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前三款規定,也就是需要通知法定代理人(親屬的一種,比如父母或監護人)到場。所以,本題中的殘疾人如果是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司法機關對其詢問時,需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