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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受賄罪量刑標準

檢察院受賄罪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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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受賄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立案標準為5000元.具體條文如下: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賭行為而使國家或者杜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