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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金額高於實際金額

借條金額高於實際金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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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金額高於實際金額應該怎麼辦呢?

法院認為雙方的借貸關係有借條及銀行轉賬憑證為據,案涉借貸關係成立。郭某某雖只提供了17萬的轉款依據,但轉款支付不是唯一的支付方式,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他方式履行借款合同,郭某某提供了書面借據,且沈某某、王某某在借款後對借款金額未提出異議,並履行給付資金利息的義務,沈某某、王某某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款金額只有17萬元,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判處沈某某、王某某償還郭某某借款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