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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時效是怎麼回事

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時效是怎麼回事
民法典不當得利返還時效是怎麼回事
三年
1、我國《民法典》雖然沒有針對不當得利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基本法理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我們仍然可以得知。
2、根據《民法典》第188條關於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不當得利並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故其訴訟時效為3年。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之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4、所以,不當得利時效的起算時間應當滿足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當事人(此處應是指受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的存在並且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益人。現實中,很多人往往弄錯,或遺漏。要麼從知道不當得利獲利方開始計算,要麼從自己知道損失之日起算,這些都是不科學的。正確做法是要明確己方的損失所在,查明核對後,尋找獲利方,要明確找到己方利益損失的獲利當事方,之後才能此基礎上計算訴訟時效的延長期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