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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委託合同的特徵

簡述委託合同的特徵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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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委託合同的特徵都有哪些呢?

(1)相互信任,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委託合同的基礎。委託合同即是委託方與受託方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同時也包含著委託人對受託人完成某項事務的能力和水平的信託,受託人對委託人的瞭解和承擔義務的意願。在一般情況下,委託合同簽訂後,受託人應親自處理委託人所委託的有關事務。未經委託人同意或授權不得將所受託事項轉託他人處理。從這點上講,委託合同又具有嚴格的人身特性。

  (2)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應根據委託人的指令,以委託人的名義和所交納的費用,在授權範圍內從事委託活動,委託人才承認受託人為處理受託事務而產生的行為後果。否則委託人不承擔有關責任。

  (3)委託合同視情況簽訂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其有償或無償,主要看委託人是否向受託人支付報酬而確定。

  (4)委託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為了使合同增強嚴肅性,一般應以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