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加班串休的處罰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事業單位加班串休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對於事業單位加班串休的問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因此,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應當在當月安排補休,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合理時間內安排補休。 TAG標籤:勞動爭議 加班 勞動糾紛 事業單位 處罰 串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