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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書的簡易程式

交通事故鑑定書的簡易程式
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式
(一)發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財產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資質的崗勤民警當場處理,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處理。

(二)民警在填寫法律文書時,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三)民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事故認定書,並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四)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調解的。

(六)使用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認定書》,由各大隊事故中隊發放,《事故認定書》的存檔聯及處罰決定書由事故中隊立卷保管。

上面是我對於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式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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