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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喪偶父母

贍養喪偶父母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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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父母贍養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在立法角度考慮,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是建立在婚姻存續的基礎上的。夫妻一方死亡,婚姻也就解體了。那麼兒媳自然也就沒有對公婆的贍養的義務了。

《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其實,多數情況下,喪偶一方的父母是沒有權利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因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就是父母,孩子的父親去世了,母親也有能力撫養孩子,如果孩子的爺爺奶奶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話是得不到法律支援的。在司法實踐當中,多數情況下喪偶後孩子撫養權都是直接歸孩子父母所有的,外祖父母和爺爺奶奶無權爭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