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
支付的工資。
第5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
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
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