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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最優選擇權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最優選擇權
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國家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大致包括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勞動教養、逮捕及其他刑事偵查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羈押行為。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賠償,一般以受害人被羈押的時間乘以每日賠償金額計算,但各國和地區的每日賠償金額不一。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即按日支付賠償金,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上年度”,應當指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維持原賠償決定的,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字為準。


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採用隨機標準,而不是規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或固定的標準,好處在於:可以適應經濟發展的狀況。有利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符合我國的國情,既便於操作,也比較靈活,還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一實施,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得到國家的合理賠償。


有些情況下可能是因為緊急避險而造成的,這個時候一般行為人是可以不用作出賠償。但現實中,給他人人身造成損害的,更多時候都是要進行賠償。而此時賠償的確定方式主要包括上述三種,各位可以實際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