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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判決離婚後上訴

第二次判決離婚後上訴
離起訴離婚第二次上訴可以判決了沒

第一,如果當事人想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那麼當事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 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如果撫養受理後,會依法通知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法院在開庭前會依法通知當事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四,就是開庭審理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五,就是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1、 如果上訴基本也不會判決離婚。


2、因為一審已經判決不予離婚,而上訴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情況下或者一審法院判決存在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法院基本都是維持原判決。如果隨意的改判,有損法院的權威性。


起訴離婚第二次上訴可以判決了沒,一般第二次之後法院就會受理了,因為第一次用調解來處理整個離婚案件,會有六個月的時間給到雙方當事人,如果六個月的時間,雙方還是沒有辦法調解的,那麼自然是要審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