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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

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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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是多長時間

單位犯罪是一種有組織、有分工的整體性犯罪,並且在多數情況下呈現持續狀態,所以對單位犯罪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應適用《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單位犯罪的“終了之日”應是單位整體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如果在追訴期限內單位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犯罪單位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就是單位受賄罪追訴時效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