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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受害者不配合鑑定如何處理

故意傷害受害者不配合鑑定如何處理
故意傷害受害者不配合鑑定如何處理
1、受害者不配合鑑定,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不能追究打人者的責任。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