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整體迴避和管轄權異議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3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法院管轄權異議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TAG標籤:迴避 訴訟仲裁 管轄權 異議 法院 訴訟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