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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聽證程式規則試行

執行聽證程式規則試行
執行聽證程式規則試行內容是什麼呢,求解
第六條 執行聽證由負責執行或審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組織進行。 屬於執行裁判權問題的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合議庭成員共同參加。案情簡單的,可由合議庭成員中的一名執行法官主持進行。 屬於重大執行實施權問題的聽證,由執行法官或執行員主持聽證。 第七條 執行聽證的當事人是與舉行聽證活動有利害關係的參與人,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第三人、異議人。 第八條 聽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委託代理權; (二)申請回避權; (三)獲得聽證通知和了解聽證內容的權利; (四)申請不公開聽證的權利; (五)陳述、申辯與質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