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4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八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TAG標籤:強制 行政 第十八條 訴訟仲裁 司法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