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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裁決有異議

合同糾紛仲裁裁決有異議
合同糾紛仲裁裁決有異議
仲裁程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

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

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3、開庭審理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

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

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佈閉庭後,應進行仲裁庭評議,並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