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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十八條第三款

交通法第十八條第三款
廣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主要講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的劃分。勞動能力劃分是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來執行的。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勞動能力鑑定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