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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后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效力

查封后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效力
租賃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租賃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 承租方: 1、查看出租人的房產證明和有效身份證明; 2、稽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賃證》; 3、簽訂租房合同時,應問清房租包含的內容,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物業管理費由誰承擔;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結清水、電、暖、煤氣(天然氣)和其它費用; 5、付款方式。 出租方: 1、檢視身份證明,外省市人員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證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並在合同中約定不得有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沒有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見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