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代表人數是怎麼規定的?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
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一)集體合同
期限; (十二)
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