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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違法徵地

怎樣才算違法徵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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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是違法徵地

(一)未經批准非法佔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該款規定可知,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進行審批,集體土地徵收的審批手續即是應當具有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作出的徵地批准檔案。按照法定程式,行政機關若想獲得徵地批准檔案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式,有一些行政機關為達到快速佔用土地的目的,往往在未獲得徵地批准檔案就直接佔用了集體土地, 這種方式佔用土地就屬於違法佔地。
(二)超越審批數量佔用土地
一些行政機關為達到少批多佔的目的,往往會先向有權機關報批一部分土地,待相關行政機關批准後超越批准範圍多佔土地。行政機關這樣做很容易矇蔽被徵收人,如果不仔細審查其徵地批准檔案的具體內容及申報材料等手續,就可能不會發現其實自己的土地被徵收並沒有合法的徵收手續,稀裡糊塗地土地就被徵收了。有些行政機關甚至不給當事人看徵地批准檔案,被徵收人根本沒有發現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三)不按照批准用地的位置及範圍佔用土地
在徵地過程中,可能存在著一種情形是因為一些事項的變更,實際需要的土地與當初審批的土地範圍不同,此時政府機關為達到快速徵地的目的往往會直接徵收批准範圍外的土地,並沒有進行重新報批。這種方式佔用土地也就屬於違法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