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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過了上訴期可否上訴

刑事過了上訴期可否上訴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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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上訴期怎麼辦

錯過上訴期有兩種補救辦法:一是申訴;二是抗訴。
民事申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按照法律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的行為。但申訴僅是一種司法補救措施,僅是一種民主權利,而不是訴訟權利。因此,申訴與起訴是不同的:起訴和上訴是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只要符合起訴和上訴的條件,一、二審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而申訴卻不同,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申訴書並經審查後,須由原審或上一級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在多數審判委員會委員認為原審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再審程式,並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如果原審沒有錯誤,申訴無理,法院即通知駁回申訴。因此,申訴必須確有理由,否則,還是以息訴服判為好,省得勞神傷財。
民事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之一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行為。《民訴法》第1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由此可見,如果你確有理由,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你就可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途徑而提起案件的再審程式。案件經過再審,判決後一方或雙方不服判決,又可提起上訴,進行二審程式。
申訴有時效規定,我國《民訴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而檢察院的抗訴,卻未有具體時效。
總的說來,民事案件在規定的15天上訴期限內上訴最好。過了上訴期限,雖然申訴或抗訴是一種司法補救措施,但比起正常上訴來就麻煩多了,因為啟動再審程式畢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