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哪些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3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行政訴訟中哪些案件可以合併審理行政訴訟法可以一併審理的情形如下: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TAG標籤:訴訟仲裁 行政訴訟 受理範圍 案件 審理 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