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條有什麼內容?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5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條有什麼內容?專業分析:外商投資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影印件,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隸屬企業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申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登出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TAG標籤:第四十條 管理 外商投資 登記 合夥 涉外專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