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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條有什麼內容?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條有什麼內容?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條有什麼內容?
專業分析:
外商投資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影印件,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隸屬企業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申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登出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