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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什麼是質權客體

民法典中什麼是質權客體
民法典中什麼是質權客體
質權客體應當是指進行質押的財產,可以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