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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殘疾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殘疾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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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殘疾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有兩種,即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兩種標準的賠償金額相差非常大,一般可能達到1.5倍。現在法院的做法一般是根據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來判定適用何標準。城鎮戶口的都按照城鎮標準,而農村戶口的則要考慮有沒有連續一年以上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如果可以證明的,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如果主張在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首要的就是要蒐集證據,證明受害人在城鎮工作、居住事實的證據。對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