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過失決水案件司法解釋
最高檢過失決水案件司法解釋
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這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刑法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決水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使用機械挖掘、爆破的方法等,無論採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炸燬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其本質仍屬決水罪。
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
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為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不宜定為決水罪。
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