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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審存在的缺點或不足

政審存在的缺點或不足
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的缺點有哪些?
由於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本身特點對合同自由原則相對限制,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在事實上形成了對相對人的強制,這就使的締約地位的平等掩蓋了事實的不平等,使當事人處於更加不利的地位,也違背和動搖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最典型的就是契約自由、平等公平、誠信原則,損害了消費者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