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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再審判決恢復執行

最高院關於再審判決恢復執行
監護人責任糾紛最高院判決原則是什麼

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