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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原告被駁回

追索撫養費原告被駁回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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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撫養費原告是誰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此外,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由此可以看出,撫養費索要的權利人應為孩子,而非孩子的撫養人。雖然孩子現在尚未成年,其撫養費的具體支出方式還由撫養人決定,但此費用的所有權人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