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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證的股東會決議

辦理公證的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不是以股東人數來確定,而是以股份的表決權來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