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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權益法藥品管理法

消費權益法藥品管理法
藥品管理法相關條文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五)擅自新增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在近幾年中,隨著法律的不斷普及,越來越多公民的企業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提高,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了非法的手段來謀取利益,不僅會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也會對整個社會的治安秩序帶來不好的影響,在這裡也是提醒企業的經營者,一定要做到合法經營,保障大家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