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從什麼時候開始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6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離婚冷靜期從什麼時候開始1、離婚冷靜期從婚姻登記收到雙方當事人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開始。離婚冷靜期的期限為三十天。2、三十天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自婚姻登記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撤回離婚登記申請。4、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TAG標籤:期從 勞動關係 勞動糾紛 離婚 冷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