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9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1、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2、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TAG標籤:刑法 刑事辯護 刑法法規 觸犯 二百四十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