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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判組織

人民法院審判組織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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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

獨任制,是指由審判員1人獨自擔任某案件的審判工作,並作出判決的制度。獨任制僅用於基層人民法院以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

擔任獨任制審判的審判員必須是專職審判員,書記員應由專人擔任。值得指出的是,獨任制審判並不是審判獨立的組織形式,其審判活動要接受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庭庭長及審判委員會的領導。獨任制審判同其他審判組織形式的本質上並沒有差別,只是人數不同而已,在審判程式上也不能一切從簡,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原則進行。

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審判: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無論在審理過程中發生什麼變化,都不得適用獨任制審判形式;

(3)按照獨任制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改為合議制的可以改為合議制;

(4)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得采用獨任制;

(5)行政訴訟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獨任制。

這是對人民法院的審判組織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