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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服務範圍

刑事辯護律師服務範圍
刑事辯護律師服務範圍
(一)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瞭解涉嫌罪名和有關案件的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
(二)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1、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3、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證證據材料;
4、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或申訴意見;
5、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意見。
(三)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1、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3、調查和收集證據;
4、出庭準備;
5、參加法庭審理全過程,發表辯護意見;
6、休庭後工作。
(四)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1、瞭解研究一審判決情況;
2、協助被告人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3、閱卷、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4、與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5、發現收集新的證據;
6、出庭準備;
7、參加法庭調查;
8、參加法庭辯論;
9、二審案件不開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和書面代理意見。
(五)審判階段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六)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
1、代理自訴案件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為;
2、代理受害人舉報、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七)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
1、擔任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2、擔任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
(八)在死刑複核、審判監督、執行階段代理當事人提出申訴意見
1、在死刑複核程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複核法律意見。
(九)刑事案件申訴
1、申訴案件立案;
2、申訴再審案件的辯護。